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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

日期:2008-09-10 点击数: 来源: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划。

一、评估工作概况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起步早、普及面大。从2002年开始对高职院校进行合格评估,2004年启动高职院校优秀评估,2006年开展国家示范院校遴选评估。

六年来有36所高职院校通过了合格评估,其中26所高职院校取得了评估优秀,6所高职院校通过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遴选成为国家示范建设院校,20所院校确定为浙江省示范建设院校。

本着合格评估要求起点高,基本条件从严;优秀评估突出内涵,追求特色的基本思路,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高标准把握指标;规范评估过程,严肃评估纪律,使评估工作发挥良好的促建促改促管作用。

我省47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中,尚有10所建校时间较短的院校未曾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二、指导思想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建设目标,评估工作要特别注重挖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中的创新实践与特色,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差异发展之路。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作为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的常态平台。

(二)发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实践中的创新与特色;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增强开放办学的意识,主动服务社会;寻找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不足和差距,并帮助“诊断”和“处方”。更好地巩固、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势。

(三)已有一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0前完成评估,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参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3年底前完成评估。

四、评估工作重点

(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一大创新,既是本次评估的重要基础,更是今后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管理方式变革、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监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宏观管理的一个常态平台。省教育厅将以本次评估为契机,遵照“原始性、即时性、写实性、公开性、独立性”的建设要求,推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工作,并督促其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二)内涵建设

省教育厅将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内涵建设上来。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多年探索的成果,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和被评院校充分交流,挖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内涵、凝练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特色,总结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成果,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更好的发展。  

五、评估工作进程安排

1.评估文件制定

①2008年6月成立评估文件制定课题组,明确制定任务。

②2008年9月邀请教育部评估文件制定课题组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③2008年10月完成文件制定,上报教育部。

2.《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

①2008年6月培训采集平台技术力量,并遴选10所院校开展采集平台试点工作。

②2008年10月逐渐扩大采集平台建设范围,确定采集平台管理单位。

③2008年11月,检验试评院校采集平台状态。

3.评估时间安排

 2008年试评两所院校;

 2009—2013年完成一轮评估。

六、评估保障

(一)学习保障

通过组织高等职业院校书记(院长)读书会、教学副院长联谊会、专家报告会、《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对评估新方案的指导思想、实施细则、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

(二)组织保障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将加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宣传力度,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提高对评估新方案的认识,积极、自觉、有效地参与评估工作。

(三)制度保障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制订符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规范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

(四)人员保障

我省将在原有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队伍基础上,通过行业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遴选、培训一批熟悉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我省评估专家队伍。并适当聘请部分省外专家参与我省评估工作。

(五)经费保障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不向学校收取费用,经费由省教育厅协同省财政厅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