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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03-13 点击数: 来源:

杭政[198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的科学管理,促进人才的合于是流动,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是运用社会调节机制,进行人才交流的中介场所,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互惠互利的原则。

    人才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三条  人才市场为人才交流提供服务。下列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

     1、要求流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的专业技术人员;

     3、单位富余的和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4、解聘、辞退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

     5、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6、外地要求来杭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才市场的业务范围是:

     1、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收集、分析和储存人才、智力的供需情况,及时发布、转递和批馈信息;

     2、组织人才交流,承办人才交流中的洽谈、登记、审核、推荐和落实工作;

     3、组织招聘,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承办国(境)外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业务;

     4、组织专业培训,根据国内外人才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委托,组织举办培训班、讲习班、讲座待;

     5、开展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人才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可采取日常接待、咨询、洽谈以及不定期地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会和人才信息发布会等形式。

        第六条  由人才市场中介达成的人才交流,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人才市场主办单位对合同、协议进行审核,并提供鉴证。

        第七条  人才市场接受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委托,由人才市场主办单位代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原享受职工待业保险待遇以及参加离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才市场中介应聘到乡镇、街道企业和其他未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及未参加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单位工作,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和离退休养老基金;聘用期满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再次进入人才市场待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待业期间或者退休后,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险机构领取待业救济金或离退休金。

        第九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根据服务的内容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用于人才市场管理的业务性开支。

        第十条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主办市人才市场,市人才开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杭州市人事局负责对全市人才市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经人才市场中介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由人才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亦可向市人才交流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